管委会委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教育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9月19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4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鼓浪屿管委会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宣传月的各项活动。在宣传月期间组织两次宣传活动,印制《条例》单行本1000册,发放管委会系统人员及市领导、有关单位、部门领导,11月中旬组织机关干部深入社区宣传发放《条例》,并分别于11月28日、12月1日上午两次在轮渡广场开展《条例》咨询活动。安排好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干部职工三个层次的《条例》学习。并在厦鼓轮渡码头、龙头路商业街、电子显示屏、景点宣传栏(牌)建好四个户外宣传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