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旅馆》DB33/T288-2000
前言
为有效的解决我省假日"黄金周"旅游住宿问题,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通知的精神,积极有序地发展假日经济,特制定本标准,作为规范我省假日旅游市场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位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本标准从2000年9月20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旅游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许澎、汪笑柏、沈一青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家庭旅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家庭旅馆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要求、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及设立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开设的家庭旅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家庭旅馆:是指在国定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旅游活动期间,以接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私有房产为基本接待单元,以个体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3设施条件
3.1房屋产权明确(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
3.2房屋建筑安全、牢固、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防护。
3.3至少有2个以上房间,4个以上提供客人住宿的床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4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
3.5供客人使用的部分须有一定的装修。
3.6供旅客住宿的房间配有床、桌、椅等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电源插座,照明充足。
3.7有家庭厨房,有消毒设施,供应饮用水;有供旅客用餐的餐位,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餐饮服务。
3.8有卫生间,并配有较为齐全的卫生设施,必要时有热水供应。
3.9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的措施。
4服务质量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对旅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一视同仁;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
4.1.2对旅客礼貌、热情、友好,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l.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4.2服务要求
4.2.1应有24小时能提供服务的人员,旅客所在房间能提供单独的钥匙。
4.2.2能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
4.2.3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5卫生环境要求
5.1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直接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5.2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整齐。
5.3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应一客一换。
5.4供旅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
5.5空气质量、湿度、噪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安全环境要求
6.1对入住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后如实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于当日20:00前报送当地派出所;对旅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办法。
6.2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6.3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防火措施。
6.4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电筒。
7设立与管理
7.1设立办法
7.1.1由户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7.1.2经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按本标准第3、4、5、6章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经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7.2监督管理
7.2.1设立后的家庭旅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浙江省家庭旅馆标志,并要求户主置于屋外醒目处,使于旅客识别。
7.2.2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2.3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本标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7.2.4各级旅游质监部门接受对家庭旅馆的投诉。
7.2.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家庭旅馆实施标准的情况。
《家庭旅馆》DB33/T288-2000
前言
为有效的解决我省假日"黄金周"旅游住宿问题,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通知的精神,积极有序地发展假日经济,特制定本标准,作为规范我省假日旅游市场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位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本标准从2000年9月20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旅游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许澎、汪笑柏、沈一青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家庭旅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家庭旅馆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要求、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及设立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开设的家庭旅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家庭旅馆:是指在国定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旅游活动期间,以接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私有房产为基本接待单元,以个体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3设施条件
3.1房屋产权明确(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
3.2房屋建筑安全、牢固、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防护。
3.3至少有2个以上房间,4个以上提供客人住宿的床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4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
3.5供客人使用的部分须有一定的装修。
3.6供旅客住宿的房间配有床、桌、椅等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电源插座,照明充足。
3.7有家庭厨房,有消毒设施,供应饮用水;有供旅客用餐的餐位,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餐饮服务。
3.8有卫生间,并配有较为齐全的卫生设施,必要时有热水供应。
3.9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的措施。
4服务质量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对旅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一视同仁;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
4.1.2对旅客礼貌、热情、友好,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l.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4.2服务要求
4.2.1应有24小时能提供服务的人员,旅客所在房间能提供单独的钥匙。
4.2.2能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
4.2.3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5卫生环境要求
5.1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直接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5.2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整齐。
5.3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应一客一换。
5.4供旅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
5.5空气质量、湿度、噪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安全环境要求
6.1对入住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后如实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于当日20:00前报送当地派出所;对旅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办法。
6.2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6.3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防火措施。
6.4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电筒。
7设立与管理
7.1设立办法
7.1.1由户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7.1.2经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按本标准第3、4、5、6章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经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7.2监督管理
7.2.1设立后的家庭旅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浙江省家庭旅馆标志,并要求户主置于屋外醒目处,使于旅客识别。
7.2.2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2.3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本标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7.2.4各级旅游质监部门接受对家庭旅馆的投诉。
7.2.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家庭旅馆实施标准的情况。
《家庭旅馆》DB33/T288-2000
前言
为有效的解决我省假日"黄金周"旅游住宿问题,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通知的精神,积极有序地发展假日经济,特制定本标准,作为规范我省假日旅游市场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位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本标准从2000年9月20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旅游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许澎、汪笑柏、沈一青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家庭旅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家庭旅馆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要求、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及设立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开设的家庭旅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家庭旅馆:是指在国定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旅游活动期间,以接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私有房产为基本接待单元,以个体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3设施条件
3.1房屋产权明确(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
3.2房屋建筑安全、牢固、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防护。
3.3至少有2个以上房间,4个以上提供客人住宿的床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4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
3.5供客人使用的部分须有一定的装修。
3.6供旅客住宿的房间配有床、桌、椅等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电源插座,照明充足。
3.7有家庭厨房,有消毒设施,供应饮用水;有供旅客用餐的餐位,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餐饮服务。
3.8有卫生间,并配有较为齐全的卫生设施,必要时有热水供应。
3.9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的措施。
4服务质量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对旅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一视同仁;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
4.1.2对旅客礼貌、热情、友好,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l.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4.2服务要求
4.2.1应有24小时能提供服务的人员,旅客所在房间能提供单独的钥匙。
4.2.2能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
4.2.3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5卫生环境要求
5.1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直接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5.2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整齐。
5.3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应一客一换。
5.4供旅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
5.5空气质量、湿度、噪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安全环境要求
6.1对入住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后如实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于当日20:00前报送当地派出所;对旅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办法。
6.2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6.3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防火措施。
6.4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电筒。
7设立与管理
7.1设立办法
7.1.1由户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7.1.2经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按本标准第3、4、5、6章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经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7.2监督管理
7.2.1设立后的家庭旅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浙江省家庭旅馆标志,并要求户主置于屋外醒目处,使于旅客识别。
7.2.2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2.3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本标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7.2.4各级旅游质监部门接受对家庭旅馆的投诉。
7.2.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家庭旅馆实施标准的情况。
《家庭旅馆》DB33/T288-2000
前言
为有效的解决我省假日"黄金周"旅游住宿问题,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通知的精神,积极有序地发展假日经济,特制定本标准,作为规范我省假日旅游市场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位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本标准从2000年9月20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旅游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平、许澎、汪笑柏、沈一青
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家庭旅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家庭旅馆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要求、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及设立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开设的家庭旅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家庭旅馆:是指在国定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旅游活动期间,以接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私有房产为基本接待单元,以个体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3设施条件
3.1房屋产权明确(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
3.2房屋建筑安全、牢固、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防护。
3.3至少有2个以上房间,4个以上提供客人住宿的床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4根据当地气候,有采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
3.5供客人使用的部分须有一定的装修。
3.6供旅客住宿的房间配有床、桌、椅等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电源插座,照明充足。
3.7有家庭厨房,有消毒设施,供应饮用水;有供旅客用餐的餐位,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餐饮服务。
3.8有卫生间,并配有较为齐全的卫生设施,必要时有热水供应。
3.9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的措施。
4服务质量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对旅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一视同仁;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
4.1.2对旅客礼貌、热情、友好,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l.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4.2服务要求
4.2.1应有24小时能提供服务的人员,旅客所在房间能提供单独的钥匙。
4.2.2能用普通话作为服务语言。
4.2.3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5卫生环境要求
5.1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直接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5.2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整齐。
5.3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应一客一换。
5.4供旅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必须清洗消毒。
5.5空气质量、湿度、噪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安全环境要求
6.1对入住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后如实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于当日20:00前报送当地派出所;对旅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办法。
6.2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6.3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防火措施。
6.4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电筒。
7设立与管理
7.1设立办法
7.1.1由户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7.1.2经当地卫生。公安部门按本标准第3、4、5、6章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经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7.2监督管理
7.2.1设立后的家庭旅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浙江省家庭旅馆标志,并要求户主置于屋外醒目处,使于旅客识别。
7.2.2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2.3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本标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7.2.4各级旅游质监部门接受对家庭旅馆的投诉。
7.2.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家庭旅馆实施标准的情况。